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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请丹阳法院予以答复 [打印本页]
作者: SWJSLL 时间: 2024-11-19 12:12
标题: 请丹阳法院予以答复
丹阳法院执行局,关于(2023)苏 1181民初5352号执4338号,申请执行人:丹阳市导墅镇讯达家电商店,被执行人:金坛区长荡湖壹号假日酒店 的终本裁定有异议!
曾经多次提供可执行财产的线索,要么被忽视,要么被拖延致使至今还有部分财产未能执行到位。后多次与其执行法官(朱法官)沟通,居然在没有告知我执行进度的时候,拉黑了我电话,在迫不得已时用别人的手机才得以取得联系,却被告知目前无法去执行到其它财产了(也就是说对方无可供执行财产)!其实,提供给执行法官的信息:对方酒店客房部当时还只是暂时停业,客房配套设施还在,我的家电还在被使用中!完全可以执行到位!也可强制拘传被执行人!可执行法官还在申请一年期内就转案件终本组,让我去与终本组联系,联系多次也无果,就请问丹阳法院,所谓的用穷尽一切手段为权利人伸张正义的口号是忽悠老百姓的吗?我们的法官头戴法官帽,身穿法官服,脚踩的是大地,头顶的是蓝天,代表的是法律的尊严、人间的正义!不要让肮脏、丑陋现象在这最后一片净土之上滋生繁衍!不要让南京王皓法官现象在我们丹阳的发生!让我们丹阳在丹阳法院领导正确三观的倡导下,案件结案率得到大幅提升!民众的正当权益的到充分保障! 我也将保留向上级法院申诉,反应丹阳法院执行情况的权利!
人心都是肉长的,也是有感情的,法官在法律框架内为民办事,深入民心,老百姓也自然敬畏法律、尊敬法官!从内心感谢法官!
2024.06.12
作者: 丹阳法院 时间: 2024-11-21 16:05
网友你好:
针对您反映的问题,现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如下:
申请执行人丹阳市导墅镇讯达家电商店与被执行人金坛区某假日酒店、吴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6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为84048元。
本院执行过程中发现,本案被执行人自2020年开始,即有涉其他法院被执行人案件20余件,可供执行的相关财产已被其他法院查封、处置,未执行到位金额约2000万元。对此,本院已多次向本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相关情况。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到并依法冻结、划拨了被执行人吴某某银行账户存款4217.81元。查询到被执行人吴某某尚有未被冻结、处置的保险保单,本院依法及时予以冻结,并及时划拨提取了被执行人吴某某保险款项66778.03元。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84048元,本院共已执行到位并发还申请执行人70995.84元。
本案纠纷为买卖合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买卖合同案涉物品权属已发生转移,在本案执行前已被其他法院进行了另案查封或处置。
本案另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吴某某位于常州市金坛区长荡湖花苑6幢11号不动产,首查封法院为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本院不具有处置权。
上述情况,本院也已多次向本案申请执行人明确告知。
若申请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及时向本院提供,本院将依法进行执行。
丹阳市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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