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9日,扬中城东派出所接到报警称一市民在网上购买微型摄像头遭遇诈骗。经民警调查,该市民为满足一己私欲,在网上通过非正常途径购买微型摄像头,客服先是利用虚假成交的聊天记录截图骗取市民信任,接着利用创建国际物流为由,将市民引入第三方的支付链接,最后骗取208元。经公安机关反诈科普,该市民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今后会吸取教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民警提示】
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行为构成犯罪,而购买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同样也要承担法律责任。民警在此提醒商家应当依法依规经营,切勿销售违禁物品,未经国家相关部门许可,切不得销售针孔摄像头。同时,广大群众也切勿盲目胡乱购买使用,否则等来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如果遇到被偷拍的情况,要通过拍照、录视频等方式保留证据并及时报警,以追究偷拍者和经营方的责任。那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该如何防范自己的隐私被“偷拍”?
来源:扬中公安微警务、春江潮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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