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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用已经作废条文动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合规,请市物管办严格审查(住建局已回应) [打印本页]

作者: 三生三世有你    时间: 2024-9-23 21:54
标题: 用已经作废条文动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合规,请市物管办严格审查(住建局已回应)
本帖最后由 cline 于 2024-9-27 18:00 编辑

     2024923日,丹阳市开发区御河熙岸小区的业主们下班回家,看到楼道贴上了动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公示,动用全体业主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累计几十万元,申请主体是丹阳市经济开发区贺巷居民委员会,文件依据是《镇江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业主们议论纷纷。
  业主们对照公示中文件《镇江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发现,该文件发文字号是“镇政规发20186号”,2018年发布的该文件第十二条规定了“居(村)民委员会”可以作为申请专项维修资金的主体。但是, 2024328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镇政规发20241号”文件,已经对“镇政规发20186号” 做了修改,删除了十二条中“居(村)民委员会”,即居民委员会无权申请专项维修资金。
  因此,根据“镇政规发20241号”文件修改后的《镇江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居民委员会无权申请专项维修资金。
  这个“镇政规发20241号”新文件发布好几个月了,贺巷居委会是故意用旧的作废条文来申请吗?请市物管办严格审查。另外,据部分业主回忆,贺巷居委会在2024年度曾经申请动用过御河熙岸小区一次专项维修资金,该次动用也可能属于无主体资格而越权动用,请市物管办依法查明,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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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说明1

修改说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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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说明2

修改说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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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条文

修改后条文


作者: 丹阳住建局    时间: 2024-9-26 10:03
本帖最后由 丹阳住建局 于 2024-9-26 10:05 编辑

网友,您好!
       为深刻汲取南京雨花台区明尚西苑“2•23”重大火灾事故教训,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镇江市住宅建筑增设防火分隔设施工作方案的通知》(镇消委办【2024】12号文件“应改尽改、应增尽增”要求,市政府统一部署,由居(村)民委员会申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我市所有高层住宅进行物理封堵、加装单元门厅栏杆、智慧消防喷淋、烟感等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央政法委、中央文明办、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应急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联合颁布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规【2020】10号)十六条:提高维修资金使用效率。优化维修资金使用流程,简化申请材料,缩短审核时限。建立紧急维修事项清单,符合清单内容的,业主委员会可直接申请使用维修资金,尚未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由街道组织代为维修,并从维修资金中列支相关费用。因供水、排水、消防、电梯等紧急事项使用维修资金的,维修工程竣工后,应当公开维修资金使用数额。
      如您还有疑问,请咨询市物管办,联系电话:80307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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