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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丹阳市交通局最新通告 [打印本页]

作者: 亦千语    时间: 2024-8-13 16:47
标题: 丹阳市交通局最新通告


关于小微型客车租赁行业备案的通告

各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

为加强我市小微型客车租赁行业管理,规范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承租人合法权益,根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7号)有关规定,现将我市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备案工作通告如下:

01

备案办理范围

全市已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经营范围有“汽车租赁”项目,在我市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业务的经营者及所属符合要求的车辆。对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且仍在有效期内的经营户,暂缓备案。

本通告所称小微型客车,是指9座及以下的小微型客车

02

备案办理地点

丹阳市行政服务中心交通运输窗口(丹阳市兰陵路88号二楼217窗口),联系电话:0511-86570303,0511-86969152

03

备案办理期限

已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业务的经营者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办理备案;本通告发布之日后新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业务的经营者应当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或者新设服务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后60日内办理备案。

04

备案办理流程

1.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到市行政服务中心交通运输窗口领取并填写《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备案申请表》,准备备案材料。

2.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向市行政服务中心交通运输窗口报送备案材料。

3.备案机构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

4.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完成备案后,发放备案登记通知书。  

05

备案企业需要提交的材料

扫码查看附件《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备案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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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风险告知

对不按规定办理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备案的经营者,交通执法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或者变更备案的;

(二)提供的租赁小微型客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上路行驶条件的;

(三)未建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管理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相关数据信息的;

(四)未在经营场所或者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明示服务项目、租赁流程、租赁车辆类型、收费标准、押金收取与退还、客服与监督电话等事项的。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或者出租汽车经营许可,随车提供驾驶劳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从事非法营运的规定进行处罚。

丹阳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8月12日

来源:丹阳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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