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发布《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
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
《通知》提出,充电费用实行价费分离,要推动降低充电服务费。
通知指出
要推动降低充电服务费。具备运营能力的街道办、居(村)委会、小区产权单位、业主委员会以及由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自建充电设施,并从低确定充电服务费。推动充电设施由电网直接供电。电网企业应按照“能改尽改”的原则,对具备条件的充电设施加快改造,尽快实现向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直接供电。
通知明确
充电费用实行价费分离,严格明码标价。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充电费用主要包括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对暂不具备电量单独计量条件的充电设施,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结合实际明确升级改造时间节点,要求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原则上自2025年1月1日起全面实现充电电量单独计量。
电动自行车是出行的重要工具
但在选购电动自行车时
一定要购买合规的产品
产品合格证核对、车辆核验
在购买电动自行车时
首先要查看车辆的产品合格证
并且按照新国标的规定
核对车辆的相关信息
整车的质量不超过55公斤
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
电机的输出功率不超过400瓦
额定电压不超过48伏
根据产品合格证上的参数照片核对
与车子的实际情况进行比照
比如产品的编码与车辆上的喷码是否一致
改装车框等加装改装的现象
如若与产品合格证上的信息不符
不要购买
知多一点
根据《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拼装电动自行车;不得改装电动自行车的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或者更换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机和蓄电池。
有违法拼装、改装、加装电动自行车的经营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驾驶违法拼装、改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处二百元罚款;加装、改装的,责令恢复原状;拼装的电动自行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
一起执行
共同监督
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来源:中国政府网、江苏消防、镇江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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