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10日,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市公安局移送函对戴某销售假冒伪劣卷烟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戴某从名为“东东”(盐城人)的人处以600元/条的价格收购黄金叶(天叶)53条,从盐城至丹阳销售,共计销售案涉黄金叶(天叶)47条,剩余6条未能销售即被依法查扣。经江苏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案涉黄金叶(天叶)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合计货值金额计42400元,
2024年5月13日,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相关规定,依法对戴某作出没收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