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在消费时是否遇到过以下情形?购买商品和服务预付充值,实际消费时却发现服务“缩水”;商家承诺预付卡“退款自由”,消费者申请时却被以各种理由拒绝……
收款不退、丢卡不补……
排除消费者住所地法院管辖,不合理增加消费者维权成本
征求意见稿作出回应
收取预付款后,终止经营,既不按照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等。
针对“套路营销”,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规定:
消费者支付预付款后七天内可无理由退款;
经营者误导消费者支付预付款,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经营者支付给员工等人员的预付款提成,不属于消费者应当赔偿的合理费用。
针对“恶意逃债”,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规定:
经营者面临经营困难时应当及时通知消费者退款;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清算应承担民事责任;
征求意见稿还对消费者因健康原因等合理原因解除合同进行规定:
消费者在支付预付款后,由于身体健康等客观原因,不再需要合同约定的商品或者服务。例如,消费者伤残后不再需要健身服务,老年消费者向养老机构支付预付款后病重,需要更换疗养场所等等。这些情况下,应当允许消费者解除合同。
此外,针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的情况,征求意见稿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经营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向经营者支付预付款,法定代理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经营者返还预付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欢迎光临 丹阳翼网 (https://bbs.212300.com/) | Powered by Discuz! X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