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丹阳市2024年度
第4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你市呈报《丹阳市2024年度第4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材料收悉。根据《省政府关于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苏政发﹝2020﹞40号),受省政府委托用地审批权,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将1.8536公顷集体农用地(其中耕地1.3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意你市的土地征收信息,将界牌镇界北社区的集体农用地1.8536公顷,建设用地0.5483公顷,合计2.4019公顷征收为国有。
以上共批准建设用地2.4019公顷,其中转用农用地1.8536公顷;征收土地2.4019公顷。
二、你市要严格依法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按照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生产,保障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三、请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供地政策及生态管控相关要求,做好供地工作,并将供地情况上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丹阳市2024年度
第6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你市呈报《丹阳市2024年度第6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材料收悉。根据《省政府关于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苏政发﹝2020﹞40号),受省政府委托用地审批权,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将0.5492公顷集体农用地(其中耕地0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意你市的土地征收信息,将丹北镇高桥村的集体农用地0.5492公顷征收为国有。
以上共批准建设用地0.5492公顷,其中转用农用地0.5492公顷;征收土地0.5492公顷。
二、你市要严格依法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按照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生产,保障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三、请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供地政策及生态管控相关要求,做好供地工作,并将供地情况上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丹阳市2024年度
第7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你市呈报《丹阳市2024年度第7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材料收悉。根据《省政府关于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苏政发﹝2020﹞40号),受省政府委托用地审批权,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将导墅镇小华村,吕城镇河南村的0.5075公顷集体农用地(其中耕地0.281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以上共批准建设用地0.5075公顷,其中转用农用地0.5075公顷。
二、同意丹阳市的补充耕地方案。请按照补充耕地方案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切实做好耕地补充及后期管护工作。
三、请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生态管控等相关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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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14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丹阳市2024年度
第8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丹阳市人民政府:
你市呈报《丹阳市2024年度第8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材料收悉。根据《省政府关于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苏政发﹝2020﹞40号),受省政府委托用地审批权,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将0.1499公顷集体农用地(其中耕地0.108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意你市的土地征收信息,将开发区史巷社区的集体农用地0.1499公顷征收为国有。
以上共批准建设用地0.1499公顷,其中转用农用地0.1499公顷;征收土地0.1499公顷。
二、你市要严格依法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按照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生产,保障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三、请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供地政策及生态管控相关要求,做好供地工作,并将供地情况上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2024年5月14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丹阳市2024年度
第10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你市呈报《丹阳市2024年度第10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材料收悉。根据《省政府关于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苏政发﹝2020﹞40号),受省政府委托用地审批权,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将0.224公顷集体农用地(其中耕地0.206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意你市的土地征收信息,将界牌镇界北社区的集体农用地0.224公顷征收为国有。
以上共批准建设用地0.224公顷,其中转用农用地0.224公顷;征收土地0.224公顷。
二、你市要严格依法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按照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生产,保障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三、请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供地政策及生态管控相关要求,做好供地工作,并将供地情况上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来源: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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