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关于贯彻<江苏省医疗保障条例>若干事项的通知》(苏医保发〔2023〕29号)相关规定,参保人员死亡的,可以办理参保关系终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可由继承人依申请办理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在医药费结清的情况下,继承人需携带参保人员身份证件或社保卡,死亡证明、提供参保人员银行账户信息,确因参保人员银行卡全部注销的,应提供继承人身份证、银行卡账户信息及关系证明至市医保中心服务大厅办理医保终止业务,凭清算单及死亡证明到财务科将个人账户划转至金融卡。
提示: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离休人员、二级及以上伤残军人无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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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丹阳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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