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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开展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的通告 [打印本页]

作者: 沐沐panda    时间: 2020-8-19 09:47
标题: 关于开展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的通告

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

    按照镇江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开展全市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工作的通知》(镇交〔2020〕111号)文件要求,现将我市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工作通告如下:

一、备案范围

全市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经营户。对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且仍在有效期内的经营户,暂缓备案。

二、备案地点

丹阳市行政服务中心交通窗口(丹阳市兰陵路88号),联系电话:0511-86570303。

三、备案时间

1.不符合暂缓备案条件的二类以上机动车维修企业,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应完成备案;

2.其他机动车维修企业同步开展。

四、备案流程

1.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到市行政服务中心交通窗口领取并填写《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准备备案材料。

2.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向市行政服务中心交通窗口报送备案材料。

3.备案机构对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对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备案要求的,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当场一次性书面通知备案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4.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完成备案后,不再发放备案证明或回执。

5.对不按规定办理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交通执法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五、备案企业需要提交的材料

详见附件

附件:关于开展全市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工作的通知.pdf           

   

丹阳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8月18日

来源:丹阳市人民政府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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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dyzgf 于 2020-8-20 09:16 编辑

按国家标准GBT16739.2-2014设施条件很多汽车维修就达不到,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2汽车综合小修及专项维修业户(三类)4.4条:停车场面积应不小于30 m2。停车场地界定标志明显,不得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进行作业和停车,地面应平整坚实。就连空调维修、汽车美容装潢、汽车玻璃安装修复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小于30或40 m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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