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暂免征收个人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税
关于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
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即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在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新浪财经注:中国自1999年11月1日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恢复征收个税以来,利息税在鼓励消费和投资、合理调节个人收入、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2007年,为减少因物价上涨对居民存款利息收益影响,降低广大中低收入储户税负,中国作出了将8月15日以后孳生的利息由百分之二十减按至百分之五征收个税的决定。)